海关总署关于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发布时间:2025-04-26 点击:10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我国海关总署关于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这方面的内容是怎样来规定的?该规定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如果您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可以与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内容,或许对于您了解这方面的资料有一定帮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 元。本条所称“每件”系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海关总署可注销其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注:自1999年起,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备案费调整为每件8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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