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解决措施建议

发布时间:2025-04-23 点击:21
治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让专利制度回归立法初衷势在必行且任重道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01、完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的法理依据
目前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可参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公告(第411号)》,该文件第一条对制定依据作了规定,明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主要法理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七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专利法》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这些条款中均没有与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直接相关的内容,仅是诚实信用和不得违法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利益等原则。
建议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增加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则。如在驳回条款中明确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可驳回;非穷举式列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情况;相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等。同时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配套修改,增加更加详细的规定。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的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的法理依据。如在《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增加对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的代理机构给出惩罚措施等。
02、优化专利费用减缴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准予费减的审核仅限于书面材料,对于类似“三无公司”并不能够进行有效甄别,普通专利申请费减后申请费135元、实质审查费375元,低成本投入成为滋生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土壤。建议优化专利费用减缴的条件,“收缩”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减缴的覆盖群体,降低减缴比例,可将相关减缴政策转移至授权后的专利年费等;同时联合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加强对费用减缴主体的审核和监管。
03、建立地方前置排查机制
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难以在专利审查阶段予以排除的困难,建立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的前端排查机制,重点对当地被通报过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主体进行审核把关。一是充分利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企业紧密联系的优势,地方审查协作中心在审查过程中若对申请主体的资质、是否实际从事研发生产等怀疑的,可以反馈给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走访调研其实际研发生产情况;二是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情况恶劣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提交的案件强制执行前置排查,要求提交研发水平以及案件质量证明文件;三是针对非正常专利本身的特点,建立包含多维参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排查模型,提升前端排查的准确性。
04、加强对申请主体培训引导
地方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和行政部门多方联合,建立有效的申请主体管理机制,充分利用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分析出问题严重的申请主体,成立包括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特定领域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调研队伍,与申请主体面对面了解非正常专利申请产生原因,告知其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严重后果,听取申请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对于申请量大的申请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知识产权统一归口管理的指导等。
05、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分析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和比例偏高的代理机构,建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重点代理机构名单,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相关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听取代理机构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和后续处理中的困难,组织专业人员对代理机构进行培训指导。
全面排查整改人均代理量过高的问题,严格落实代理师签名责任,对积极主动撤回并全面自查整改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酌情从轻处置;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供充分书面证据的,或者未认真自查、不主动整改的,将根据情节依法从重处理,并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公安部门、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置;对于屡范等情节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职责,从专利审查、费用减缓、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奖励资助、评优评奖、行业自律等多方面予以联动约束,严厉打击。
06、细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政策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管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系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公告或通知,统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口径,结合当地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方针政策,建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联合工作组,细化认定标准、惩罚尺度、申诉材料要求等,加大规范标准供给,为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治理工作提供实践操作依据。
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到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的政策,制定地方相关政策,同时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尤其是要严格谨防各种变相地资助,同时严防财政性资助“雨后春笋”般出现反弹。
07、优化多部门协同机制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多部门,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需要市场监管、公安、信用监管等多部门参与,因此需要建立并优化多部门协同机制,知识产权局可与各部门联合发文,制定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治理政策和举措;创建大数据监管平台,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定期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通报给科教文卫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的精度和强度,针对不同类型申请主体分批次进行专项治理、联合治理。
同时,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在职称评定、优秀评选、专业能力评价中逐步优化对专利数量考核,而应重点关注专利与研发的相关度、专利转化运用的比例、专利产业化收益或功效等。
以上内容选自《中国发明与专利》2023年第01期 第54-62页:《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ISO9001证书,投标资质在哪办理
OHSAS18000获证企业如何转换OHSAS18000认证机构
加拿大商标注册流程
SA8000社会责任因素识别举例
企业申请CCRC认证需要了解的信息?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中环境因素有什么意义?
系统集成资质办理流程,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费用
企业办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什么用?